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能顺利完成第一学历学业并如期获得毕业证书。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学位课程考试(高级英语、第二外语(日语)),2门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
4.第二外语(日语)成绩不低于70分;或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CET6)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治安条例,被有关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3.考试作弊者。
三、学位的申请与评定
1.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有:
《学位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2.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当年内按规定时间由本人申请办理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授。
审核人: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