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反歧视】拒绝歧视 共享生命

作者:王晓萌 时间:2012-12-23 点击数:

【艾滋病反歧视】拒绝歧视 共享生命

作者:王晓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23

有这样一个实验,把一群观察对象任意分为几组,之后的观察发现,观察对象在活动中更倾向于和自己所在组的同伴交往,表现为内外有别。再将所有观察对象组别打乱后重新任意分组,过一段时间后发现,新的内外有别的格局形成,这就是所谓的内群体和外群体的现象。人们在交往中总是在不停地划分圈子,不同的标准划分出不同的范围,边界之内自动形成容易交往互动的内群体,同时对外群体中的成员抱着疑惑、怀疑甚至对立的情绪而减少互动。

一、内、外群体与艾滋病感染者被歧视

在当今的世界,有没有罹患艾滋病已经成为划分内群体和外群体的标准之一,幸运的没有感染艾滋病毒的人们是相对的强势,而感染了艾滋病毒的感染者和病人则构成了被排斥的弱势,成为人群中的“异端”。众多的感染者被访问时最深的感受是“艾滋病很可怕,但是人们的歧视更可怕!”。据资料显示,感染艾滋病之后,个人和家庭都面临巨大的精神创伤和心理压力,33%想自杀,9.25%自杀过,90%遭到周围人的嫌弃和远离,有些报道甚至有艾滋感染者家里的羊吃了别人家的草都会引起恐慌,此类事例不胜枚举。没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大众是内群体,“自己人”,感染者和病人是外群体,“别人”。由于艾滋病在当前仍没有根治的办法,也没有研制出可以用来预防感染的疫苗,所以在大多数人看来,远离感染者和病人是最有效的预防的办法。

恐惧源于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缺乏,大量的宣传和报道相对于实际的需要而言仍嫌不足,知识的普及和行为的改变还远远没能达到预防艾滋病进一步蔓延的要求。“对于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的人群而言,应该尽可能避免传播给他人,对于没有感染艾滋病的人群而言,最好不要被感染。”在艾滋病防治中,这是我们认为最好的前景。但是以是否感染艾滋病作为划分内群体和外群体的界限则是十分有害的,不仅于感染者而言有害,而且于未感染的公众有害,更于我们控制艾滋病在人类社会的恣肆横流、迅速传播有害。

我国当前正处于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临界点,如果不能得到有力的控制,到2010年感染者人数将突破1000万,到那时每个人面对的由艾滋病传播带来的生命安全的威胁将是现在的倍数放大;如果得到有力的控制,2010年有望控制在150万以内。1000万与150万之间巨大的差距,呼唤着每一位中国公民的社会责任和对生命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也正因为如此,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不仅丝毫无助于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治疗,更无助于健康者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截止2005年底,艾滋病已在全球带走2500万人的生命,现在全球每天平均有1.4万人感染艾滋病。疾病的传播形式早已突破了人们通常认为的“艾滋病是富人的专利”、“艾滋病感染者都是不洁身自好者”、“恪守道德规范就可以预防艾滋病”等等的理解,世界95%的感染者生活在中低收入的国家,感染者中有很多是无辜的受害者,通过卖血、献血、接受医疗措施或婚内性行为而被感染。截止2007年11月我国估计有感染者70万人,其中报告病例有27.3%为采供血或母婴途径的传播。甘肃省截止2007年7月31日全省累计已发现感染者401例,其中病人120例,死亡57例。截至2006年5月的报告病例中28%为采供血或母婴途径的传播。2006年甘肃省新发感染者中性传播途径有三分之一为婚内性行为传播。这些数字告诉我们,尽管艾滋病毒更多地与吸毒、男男同性恋和多性伴等不能为大众接受的行为做伴,但是为数众多的感染者则根本与这些行为无关,他们由于贫困、由于接受医学治疗、由于与配偶发生婚内性行为而成为受害者,他们是无辜的。如果再被自己所在的社区或社交圈子歧视甚至抛弃,那将成为悲剧的放大!

那么,对于吸毒、男男同性恋和多性伴的艾滋病感染者,我们就可以歧视、漠视或者以保障公众利益等等的理由主张限制他们的权利吗?他们的有些行为不符合我们公认的行为规范,就应该被孤立甚至隔绝吗?限制了他们的权利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艾滋病的蔓延吗?不是的!吸毒、男男同性恋、多性伴者并不是与世隔绝的群体,他们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而且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家庭,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艾滋病不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日常的接触不会导致疾病的传播,他们不应该、也没必要被排斥在公共的社会生活之外。反过来,假使这些人群长期处于社会隔离状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归属感,就会逐步成为被边缘化的群体,成为社会的弱势人群,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不再与他们相关,可以想到的后果中极端的将会有一部分人产生反社会的倾向,甚至可能会恶意报复社会。事实上已经可以看到这方面的报道。如果不改变感染者群体被歧视隔离的现状的话,这样的事情难免不会愈演愈烈,这与我们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相悖,也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容。

应对艾滋病带来的危险,公众需要达成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是对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关怀;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帮助是对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帮助。因为减小了感染者将疾病传播给他人的风险,也就减小了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不可知的风险。

在艾滋病的预防和干预中,已经有很多来自国外和国内的成功的策略和措施,这些策略和措施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个社会群体、各个非政府组织和每个人的参与,《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个社会群体、各个非政府组织、社区和每个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实践中的情况不容乐观,艾滋病知识的公众知晓率还很低,而获得知识还仅仅是防治艾滋病的第一步,必须要有由正确的知识转化来的正确的行为作保障,艾滋病的防治才可能看到曙光。

二、艾滋病反歧视宣传的策略选择:外群体内群体化

我国的经验证明,在艾滋病防治的疫苗研制出来之前,“宣传教育是最好的疫苗”,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二章即为“宣传教育”,共十二条,占条例接近五分之一的篇幅。在我国的宣传教育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倡导,有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参与,有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宣讲,也有各个组织和部门开展的宣传,还有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开展的大规模的群众活动等等,渗透力很强,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由于我国的艾滋病流行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疾病传播的形势仍很严峻。我们以为,为了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艾滋病防治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中来,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艾滋病的知识,科学地预防艾滋病,提升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让人们听到“艾滋病”这个词时不再恐慌,明白艾滋病虽然感染之后很可怕,但是未感染时可以预防,而且预防的办法很容易掌握,首要的应该是反歧视的宣传,通过有效的宣传,让感染者生活在阳光下人群中,让未感染的健康者获得社会活动的安全感,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

是否感染艾滋病可以用来区分当事人应采取的态度,未感染者应预防被感染,感染者应注意不要传染给别人。但是在艾滋病反歧视宣传中,我们以为可行的策略之一应该是外群体内群体化,消除外群体和内群体的边界,使“是否感染艾滋病”这个划分内、外群体的标准淡化。就是否感染艾滋病划分你我内外则是不必要不应该的,也是对艾滋病防治不利的。只有消除了种种或隐或显的划分标准,大量还未被确认的感染者才会站出来接受咨询监测,使我们对艾滋病传播情况的知情率提高,降低种种不可知的风险。对感染者采取的一些有效的干预措施既是对感染者生命健康的关怀,也是在降低其传染性,减轻可能有的对健康者的风险。为感染者所作的努力是为了感染者,也是为了健康者,是为了全社会的每个人,大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唇齿相依休戚与共。

(文章录入: 审核: )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长江西路111号 邮编:223300 版权所有 © 淮阴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苏 ICP 备:05071367号